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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學校的宗教教育 / On Religious Education in Schools


天主教教育部原文連結:

Original texts on the Official Site of the Congregation for Catholic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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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言

宗教教育在學校的性質和角色已成為論辯的主題,在某些情況下,更被加上新的法規,這些法規都傾向於以多元性教派或倫理和宗教文化等性質的宗教事件的講授,取代學校的宗教教育,甚至明知這種做法,與家長和教會為培育新世代所作的選擇和教育目標背道而馳。


因此,天主教教育部認為有必要,藉着這封致各主教團主席的通告書函,重申某些在教會的訓導中,曾深入研究過的原則,以便對下列各點作出澄清和指示:學校在對新世代的天主教培育的角色;天主教學校的性質和身份;學校裏的宗教教育;選擇學校的自由和選擇教派的宗教教育的自由。


1. 學校在對新世代的天主教培育的角色

由於受到社會、經濟和文化迅速改變的挑戰,教育在今天來說,是一項複雜的工作。然而,它的特別任務仍然是對人的全面培育。確保兒童和青年,都能夠有機會和諧地發展他們在身體、倫理、心智上所擁有的天賦;幫助他們改進個人的責任感,學習正確地使用自由,以及積極地參與社會生活(參看《天主教法典》第795條、《東方教會法典》第629條)。一種忽略或輕視人的倫理和宗教層面的教育,會對一個完整的教育造成障礙,因為「兒童和青年有權利接受鼓勵,以按其公正良心評估道德價值,自由,並衷心地堅守這些價值,進一步地認識真神、敬愛真神」。因此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要求並建議「各當政者及負責教育者,務必設法勿使青年的此一神聖權利被剝奪」(《天主教教育》宣言第1號)。


這樣的教育需要許多教育工作者的貢獻。由於父母把生命傳給子女,所以他們是最先和主要的教育者(參看《天主教教育》宣言,第3號;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家庭團體》宗座勸諭 (1981年11月22日)第36號;《天主教法典》第793條;《東方教會法典》第627條)。因此,天主教父母有責任照顧他們的子女的基督信仰教育(《天主教法典》第226條;《東方教會法典》第627條)。為做好這個首要的工作,父母需要社會和其他機構的協助。的確:「家庭是第一個,但不是唯一和獨一的教育團體」(《家庭團體》宗座勸諭第40號;參看《天主教教育》宣言第3號)。


在一切教育方式中,學校有其獨特的重要性」(《天主教教育》宣言第5號),因為「學校在盡教育職務上,特別對父母有輔助」(《天主教法典》第796條1項),尤其是對文化的傳遞及如何一起生活的教育。按照國際法和人權,在此教育架構裏,「家長依照他們宗教信仰選擇教育的權利,應該絕對得到保障」(《家庭團體》宗座勸諭第40號)。身為天主教徒的父母「應將子女託付給提供天主教教育的學校」(《天主教法典》第798條),若是辦不到,就必須用別的辦法提供天主教教育(參考同上)。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提醒父母要「負起這重大責任,他們要作種種安排,甚至作種種要求」,務使他們的子女的確能夠接受到倫理和宗教教育,使「在其基督徒的修養上、與其俗學修養並駕齊驅地進步。為此,民政當局或民間團體,如能顧及現代社會的多元性並尊重宗教自由而協助家庭,使其子女能在各種公立和私立的學校中、按照家庭固有的倫理及宗教原則,接受教育,這是教會所讚成的」(《天主教教育》宣言第7號)。


提要:

  • 今日的教育是一件複雜、巨大和迫切的工作。現代人生活的錯綜複雜,更讓人有可能失去最主要的,就是全人的培育,尤其是有關宗教和靈性方面的培育。

  • 雖然教育工作是由許多不同的人來完成,但教育工作的最先責任,應由父母承擔。

  • 這些責任也包括選擇學校的權利,以確保他們的子女所接受的教育,符合他們的倫理和宗教原則。


2. 天主教學校的性質和身份


天主教學校的性質和身份是家庭和學生接受一個天主教教育的權利。提供教育方面的輔助和合作。天主教學校在教育和培育的工作上擔當着特殊的角色。很多宗教團體和修會在這方面均有優異的表現,並會繼續獻身於學校教育的服務。但對整個基督信仰團體來說,尤其是教區主教,他們有責任「運用一切,使所有信徒能獲得天主教教育」(《天主教法典》第794條2項),更準確地說,要「有能夠傳遞充滿基督徒精神的教育的學校」(《天主教法典》第802條;參看《東方教會法典》第635條)。


一所天主教學校的特色,是它與教會的聖統制之間所保持的法律性聯繫,教會確保天主教學校的教導和教育都是基於天主教信仰的原則,而且是由一些教義正確、生活誠實的老師來傳授(參看《天主教法典》第803條;《東方教會法典》第632及639條)。在這些開放給所有認同和尊重其計劃的人,的教育中心內,為幫助每一個人在人格上的和諧發展,學校的氣氛必須充滿自由與仁愛的福音精神。在這環境中,人類的文化和救恩的訊息彼此調和,以致學生所獲得的對世界、生命和人的知識,能被福音光照啟發(參看《天主教教育》宣言第8號;《東方教法典》第634條1項)。


這樣,家庭和學生受到正統天主教教育的權利便得到保證,同時其他文化上的目標,以及青年人的人性和學術性培育,這些原是一般學校的目標,也得以完成(參看《東方教法典》第634條3項;《天主教法典》第806條2項)。


縱然認識到今日的問題所在,仍然希望在個人培育這事情上,學校與家庭會一起和諧地致力於教育工作上的合作,以避免教育計劃上的緊張或不和。因此,需要父母、教師和學校當局緊密並積極的合作,也鼓勵大家利用協會、會議等工具,推動父母參與學校生活(參看《天主教法典》第796條2項;《東方教法典》第639條)。


父母、協會及中間組織和教會聖統制本身推行天主教學校的自由,是履行他們的「輔助職責原則」。這項原則杜絕「一切『學校壟斷』,因『學校壟斷』違悖人性的天賦權利、違悖拓展並傳播文化的權利,違悖公民和平共處的權利,並違悖今日在多數地區已有的多元現象」(《天主教教育》宣言第6號)。


提要:

  • 由於天主教學校在它的學術運作中,使信仰、文化和生命和諧地在它內並存,所以天主教學校是一個真正的教會主題。

  • 所有願意分享由基督信仰原則所啟發的教育計劃的人,天主教學校都向他們開放。

  • 天主教學校是教會團體的表達,而天主教學校的天主教精神,則是由職權所屬者(地方主教)所保證。

  • 天主教學校確保天主教父母選擇的自由,它是學校多元化的表現。 

  • 「輔助職責原則」是為了調整家庭和各種教育機構之間的合作。


3. 學校裏的宗教教育

a) 性質和目標

一種向超性幅度開放的有關人的觀念,必須具有學校裏的宗教教育這元素:這是接受教育的權利所包括的其中一方面(參看《天主教法典》第799條)。欠缺了這一科,對學生的培育和對他們個人的發展,都會被剝奪了一個必要元素,這元素有助他們在信仰與文化之間取得必要的和諧。倫理培育和宗教教育也有助於個人和社會的責任感,及其他公民品德的發展,因此倫理培育和宗教教育對社會公益,是一種重要的貢獻。


關於這方面,在一個多元化的社會內,宗教自由的權利需要有這兩方面的保證:學校宗教教育的存在,以及這種教育是與父母的信念相符。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提醒說:「父母有權利,依照各自宗教信念,決定其子女應受的宗教教育。(……) 強令子女就讀於不合父母宗教信念的學校,或強令接受完全排除宗教訓練的統一教育,這便是侵害父母的權利」(《信仰自由》宣言第5號;參看《天主教法典》第799條;聖座《家庭權利》憲章(1983年11月24日)第5號c-d)。這段言論在《人權的普世性宣言》(第26條),和在許多其他國際團體的宣言和條約中,都得到響應。


宗教教育在學校中被邊緣化,就等於,至少在行動上,採取一種能誤導學生或對學生造成傷害的意識形態。此外,如果宗教教育只限於以比較或「中立」性的方式來講解各種不同的宗教,可能會造成困惑,或產生宗教上的相對主義或宗教冷漠。在這方面,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解釋過說:「天主教教育的問題包括 (……) 把宗教教育納入最廣闊的學校類型,包括天主教或公立學校的課程內。因為信友家庭有權利接受這種教育,所以他們應該得到保證,公立學校──正因為是對所有人開放──不但不能危及他們孩子的信仰,並且應該以相稱的宗教教育來完成他們的全人培育。這項原則必須包括在宗教自由和真正民主國家的觀念裡,因為民主國家,按其最深、最真本質,是為公民,為所有的公民服務,尊重他們的權利和宗教信仰」(教宗保祿二世,《向教廷所有樞機及工作人員的講話》(1984年6月28日))。


在這些前提下,便可以了解到,比較起學校的其他課程,有關天主教這宗教的講授,的確有它本身的獨特性。事實上,如同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所解釋的:「因此,以謀求現世公益為宗旨的政權,應該承認人民的宗教生活而予以鼓勵,如妄加指揮或阻撓,這便是越俎代庖」(《信仰自由》宣言第3號)。因為這些理由,制定學校裏的天主教宗教教育的正確內容這工作,該由教會負責。這樣,就可以向父母和學生保證,這宗教教育所傳授的,的確是天主教的宗教教育。


正是基於所傳授的宗教教育的本質, 教會視這工作為她的當然任務 (ratione materiae), 並且申明,不論學校的性質是什麼(公立或非公立, 天主教或非天主教),承擔這任務是教會的職權所在。因此:「在任何學校所傳授的 (……)天主教宗教訓練和教育,均屬教會權下;主教團應對這方面的行動制定總則,而教區主教應安排並監督此事《天主教法典》第804條1項;也參考《東方教會法典》第636條)。


b) 天主教學校裏的宗教教育

在天主教學校裏所教授的宗教教育,使到這些學校有同一的教育目標。事實上,「天主教學校的特性及存在的原因,以及天主教父母之所以應該選擇天主教學校的理由,正是這些學校向學生施行的教育中,所包括的宗教訓練的素質」(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論現時代的教理講授》宗座勸諭 (1979年10月16日) 第69號)。


在天主教學校裏,也跟在其他地方一樣,非天主教學生及他們的父母的宗教自由,必須受到尊重。然而明顯地,這並不妨礙到教會「以口頭或文字,公開傳授及宣揚其信仰」的權利和義務。重要的是要注意,「在傳播宗教信仰及推行宗教生活時,切忌帶有強制,或卑鄙及不正當的遊說意味行為」(《信仰自由》宣言第4號)。


c) 從文化層面看天主教宗教教育,及這教育與教理講授的關係

學校裏的宗教教育符合教會的福傳使命。這教育有別於堂區的教理講授或其它活動,例如基督徒家庭教育,或信友的持續培育工作,但與它們卻是相輔相成。與天主教教育比較,這些活動除了在不同的環境內進行外,追求的目標也不一樣:教理講授的目標在於促進個人向基督的依附,和基督徒生活的不同方面的成熟(參看聖職部,《教理講授指南》(1997年8月15日) 第80-87號)。至於學校裏的宗教教育,則是為了灌輸給學生關於基督信仰本質和基督信徒生活的知識。此外,教宗本篤十六在對宗教教師講話時,曾指出以下這需要:「擴大我們的理性的空間,讓我們的理性重新向真和美善等重要問題開放,連結神學、哲學和科學,完全尊重屬於它們的研究方法和各自的自主性,但是也認識那個將它們連結起來的內在統一。事實上,宗教特性是文化的一個內在事實,有助人的全面培育,並讓知識可以變成人生的智慧」。天主教的宗教教育尚有助達成以下這目標,「藉着一些名副其實的文化和人道實驗室,使學校和社會,變得更為充實。在這些實驗室裡,透過解讀基督信仰的重大貢獻,裝備人發現美善及加強人的責任感,尋求比較並精煉各自的批判意識,從過去的經驗了解現在, 並能夠明智地計劃未來」(《向天主教宗教教師的講話》(2009年4月25日))。


天主教宗教教育的這種獨特性,不會使它喪失了作為一門學校科目應有的性質。相反,保持這獨特性正是使這教育產生功效的條件:「因此,宗教課程在學校裏必須顯出是學校課程中的一科,跟其它科目有同樣制度上的要求和同樣的嚴格性。教授宗教課程必須跟教授其它科目一樣,在上課的時候,要以同樣嚴肅的態度和深度,介紹基督信仰的訊息和有關基督信仰的事件。宗教課程跟其它科目的關係並不是附帶性的,而是跨學科的交談不可或缺的成分之一」(《教理講授指南》第73號)。


提要:

  • 在公開的學術環境中,宗教自由是宗教教育存在的基礎和保證。

  • 宗教教育的文化條件,就是一個向超性幅度開放的有關人的觀念。

  • 天主教學校裏的宗教教育,是這些學校的教育目標不可或缺的特色。

  • 宗教教育有異於教理講授,但二者相輔相成。因為宗教教育不要求聽的人要有信德,只是傳授基督信仰的本質和基督徒生活的知識。此外,宗教教育所包含的一些使人得以在文化和人性上成長的空間,也豐富了教會和人類。


4. 教育自由,宗教自由和天主教教育

總括而言,父母和學生在教育和宗教自由這方面的權利,是透過以下的方式具體地行使:

a) 選擇學校的自由。「父母因有教育子女之最先而又不可被剝奪的義務和權利,故應在為子女選擇學校方面,享有真正自由。因此,以保障公民自由為本職的行政當局,應重視『分配性正義』而如此分配官方補助,使為父母者能真正自由地各依照自己良心,為其子女選擇學校」(《天主教教育》宣言第6號;參看《信仰自由》宣言第5號;《天主教法典》第797條;《東方教會法典》第627條3項)。


b) 在一般學校得到宗教教育的自由,這教育讓人將自己的宗教傳統融入學校的文化和學術培育中。「基督信徒應盡力使行政當局制定的青年教育法令,為能在學校依照父母的良知,顧到青年的宗教和倫理教育」(《天主教法典》第799條;參考《天主教教育》宣言第7號;《信仰自由》宣言第5號)。事實上,任何學校所教授的天主教宗教訓練和教育,均屬教會權下(參看《天主教法典》第804條1項;《東方教會法典》第636條)。


教會也知道,在很多地方,跟以前一樣,不論是在法律上或在實際上,宗教自由並未完全實現,(參看《信仰自由》宣言第13號)。在這些情況下,教會會盡其所能,向教友提供他們所需的培育(參看《天主教教育》宣言第7號;《天主教法典》第798條;《東方教會法典》第637條)。同時,當天主教家庭和學生被剝奪他們的教育權利,以致他們的宗教自由被侵犯時,為了達成自己的使命(參看梵二文件《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第76號),教會不會停止譴責這些不公義,並鼓勵所有信友積極爭取,好使他們的權利得以實現(參看《天主教法典》第799條)。


結語

天主教教育部確信,以上重申的原則,對於在教育工作,教會使命的其中一個重要部份,和各國希望發展一個公義和尊重每一個人的尊嚴的社會的企盼,這兩者之間,找到更大的諧和,肯定有幫助。


至於教會,透過在人類中履行她為真理的服務(diakonia),她把天主的啟示傳給每一個時代的人,從這啟示,人可以學習到有關人生的最後真理和歷史的終向。這在一個充斥着零散知識,道德混亂的俗化世界裏,並非一件容易的事,而是一項要動員整個教會團體的任務,對教育工作者來說,更是一種挑戰。縱然這樣,我們仍然充滿信心,因為正如教宗本篤十六世所肯定的,「那些以真理的整體性和以對個人以及對團體的服教為基礎的崇高教育目標 (……) ,會成為一種特別的,帶來希望的有力工具」(《向天主教教育工作者的講話》(2008年4月17日))。


懇請樞機/主教閣下,將此通告書函的內容,轉達給一切關心教會的教育服務和使命的人。感謝閣下對此事的關注,在偕同瑪利亞,教育工作者的慈母與導師,一起的祈禱中,我們藉此表達衷心的關懷與最高的敬意。


在主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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