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2015年《公報》第29期, 第一組 (2015年7月20日) 連結
Designated Webpage in English Here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與職業技術教育及特殊教育的基本學力要求有關的規定,由專有法規訂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行政法規適用於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三十六條所指的公立學校,以及該條第三款(一)項所指的本地學制私立學校。
第三條
定義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基本學力要求是指由政府訂定的、要求學生在完成各教育階段的學習後應具備的基本素養,包括基本的知識、技能、能力、情感、態度及價值觀。
第四條
基本學力要求的功能
一、基本學力要求是管理及評核課程、編寫及選用教材、指導及規範教學,以及評估學校教學質量的標準。
二、學校應確保學生達到相應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學校根據基本學力要求及其教育理念、辦學特色及學生發展的需要,編寫、選用各學習領域或科目的教材,選擇教學內容,制定教學計劃,創設良好的教育環境,組織、實施教育教學。
第五條
基本學力要求的架構及其訂定原則
一、基本學力要求按教育階段劃分,並按學習領域或科目訂定。
二、幼兒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包括以下的組成部分:
(一)基本理念;
(二)課程目標;
(三)各學習領域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三、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階段不同科目的基本學力要求包括以下的組成部分:
(一)基本理念;
(二)課程目標;
(三)該科目各範疇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四、訂定基本學力要求時須考慮學生未來發展及終身學習的需要,並須體現全面性、整體性及發展性。
五、訂定各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時,應遵循以下事項:
(一)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所定的總目標、各教育階段的目標,以及課程與教學的相關規定;
(二)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所定的各教育階段課程發展準則。
第六條
基本學力要求
一、幼兒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按學習領域訂定,尤須包括︰
(一)健康與體育;
(二)語言;
(三)個人、社會與人文;
(四)數學與科學;
(五)藝術。
二、小學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按科目訂定,尤須包括︰
(一)作為第一語文即教學語文的中文、葡文或英文;
(二)作為第二語文的中文、葡文或英文;
(三)數學;
(四)品德與公民;
(五)常識;
(六)資訊科技;
(七)體育與健康;
(八)藝術。
三、初中教育階段及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按科目訂定,尤須包括︰
(一)作為第一語文即教學語文的中文、葡文或英文;
(二)作為第二語文的中文、葡文或英文;
(三)數學;
(四)品德與公民;
(五)地理;*
(六)歷史;*
(七)自然科學;*
(八)資訊科技;*
(九)體育與健康;*
(十)視覺藝術;*
(十一)音樂。*
四、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由監督教育範疇的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按序訂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4/2019號行政法規
第七條
廢止
自二零一九/二零二零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廢止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第七條及五月二十五日第19/SAAEJ/99號批示附件第四款。
第八條
生效及實施
一、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分別按下列規定在各教育階段實施:
(一)自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幼兒教育階段各年級實施;
(二)自二零一六/二零一七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小學教育階段一至三年級實施,並自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小學教育階段各年級實施;
(三)自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初中教育階段一年級實施,並逐年向上延伸一個年級;
(四)自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在高中教育階段一年級實施,並逐年向上延伸一個年級。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