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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06號行政法規 訂定免費教育津貼制度 (免教津貼)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2006年《公報》第52期, 第一組 (2006年12月28日)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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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9/2006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向加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私立學校發放免費教育津貼的制度。


第二條*

範圍

一、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且在上條所指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註冊及接受正規教育的學生,均為免費教育津貼的受益人。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在學校接受已加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各階段正規教育的學生方視為津貼受益人,且不影響第9/2006號法律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的適用。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7/2007號行政法規


第三條

定義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各詞的定義為:

(一)“註冊”是指學生為在支付免費教育津貼的學年就讀而在學校所作的登記。

(二)“就讀”是指學生在整個學年內依時參加課堂的學習及強制性的教學活動。


第四條

加入系統

一、學校欲加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須簽署承諾書,承諾履行本行政法規所規定的義務。

二、教育暨青年局具職權制定上款所指的承諾書及登記加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學校。


第五條

津貼的管理

教育暨青年局於每學年向學校發放免費教育津貼。


第六條*

津貼金額

一、免費教育津貼的金額須根據下列規定按班計算:

(一)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分別為澳門幣一百零一萬三千一百元及一百一十一萬一千三百元;**

(二)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初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幣一百三十四萬三千一百元;**

(三)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高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幣一百五十二萬三千四百元。**

(四)學生人數少於(一)至(三)項分別規定的下限的班級,津貼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VS
x N
Z

其中VS為(一)至(三)項分別釐定的津貼金額;

N為學生的實際人數;

Z為(一)至(三)項分別規定的人數下限。

二、行政長官得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調整上款(一)至(三)項所定的免費教育津貼金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7/2007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1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1/2010號行政法規第11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2013號行政法規第23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5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5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1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6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6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12/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七條

支付方式

一、免費教育津貼分兩學期支付,第一期在八月至九月,第二期在翌年二月至三月。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兩期津貼均屬臨時性支付,有關金額以各學級的班級數為計算基礎,而班級數分別按直至六月三十日及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已在學校註冊的學生人數計算。


第八條

帳目的校正

一、教育暨青年局須將免費教育津貼的受惠學生名單交予學校,而學校則須自接獲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教育暨青年局確認有關名單。

二、教育暨青年局須根據上款所指學校提交的資料,核實免費教育津貼的支付情況。

三、如發現各期的金額計算有誤,教育暨青年局應依職權向學校支付不足之數或要求學校退還不當支付的款項。

四、於十月三十一日或翌年四月三十日已在學校註冊及就讀的學生,方納入免費教育津貼各相應期金額的計算範圍內,但不影響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

五、學校就支付款項不足而作的聲明異議,僅在津貼所屬的學年結束前提出方獲接納。


第九條

學校的義務

學校主要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及其補充法規的規定;

(二)於學年開始前九十日提交管理預算;**

(三)每班的學生人數不得超過第六條第一款(一)至(三)項分別規定的上限;*

(四)免除學生繳交學費、補充服務費以及與報名、就讀及證書等有關的其他費用;

(五)不得在學年內開除學生,但有關學校章程規定的情況除外;如開除學生,應預先確保其獲安排到其他學校就讀;

(六)如有學額,則不得拒絕收生;

(七)遵守由教育暨青年局制定的列明假期及暫停學校活動時段的校曆表,但不影響學校按其組織文化舉辦活動;**

(八)向學生及家長宣傳免費教育津貼制度,尤須在每一學年開始時進行。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7/2007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7/2007號行政法規


第十條

特別情況

一、在有合理解釋且獲教育暨青年局局長預先許可的特別情況下,每班學生人數可超過第六條第一款(一)至(三)項分別規定的上限,但不影響該三項及上條(三)項規定的適用。*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每班超額學生的人數最多為五人,且每學級不得超過十人。

三、班級的超額學生人數不超出上款所指的限額,亦不會改變學校獲發的免費教育津貼金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7/2007號行政法規


第十一條

津貼的不可兼得

一、免費教育津貼與學費津貼不可兼得。

二、如屬學生在學年內轉校的情況,適用下列規定:

(一)如學生在免費教育學校系統內的私立學校轉校,則免費教育津貼須分別支付予其在第一及第二學期開始時所入讀的學校;

(二)如學生由免費教育學校系統內的私立學校轉往非屬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私立學校或由非屬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私立學校轉往免費教育學校系統內的私立學校時,免費教育學校系統內的私立學校有權獲發放有關相應期的免費教育津貼,但該學生已納入該期學費津貼金額的計算範圍內的情況除外。


第十二條

在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的實施日程***

一、於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學年或其後開始運作且加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私立學校,屬本行政法規所訂定的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的涵蓋範圍。

二、在本行政法規公佈日已加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私立學校,屬本行政法規所訂定的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的涵蓋範圍,並在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適用下列的規定:***

(一)在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學年的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四十五人的幼兒教育第一年的班級,可繼續以此人數的上下限運作,直至小學六年級完結為止;*

(二)自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學年起,幼兒教育第一年的每班學生人數上、下限分別為三十五人及二十五人,有關限額逐年依次延伸至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的其他學級;

(三)未被上項規定所涵蓋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各學級,每班學生人數的上限為四十五人;**

(四)自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學年至二零零九/二零一零學年,未被(二)項規定所涵蓋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各學級,每班學生人數的下限為三十五人;***

(五)在二零一零/二零一一學年,未被(二)項規定所涵蓋的幼兒教育各學級及小學教育第一年至第三年,每班學生人數的下限為二十五人;未被(二)項規定所涵蓋的小學教育第四年至第六年,每班學生人數的下限為三十五人;***

(六)自二零一一/二零一二學年起,未被(二)項規定所涵蓋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各學級,每班學生人數的下限為二十五人;***

(七)學生人數少於(一)項及(四)至(六)項分別規定的下限的班級,津貼金額須按第六條第一款(四)項所定的公式計算,其中Z為(一)項及(四)至(六)項分別規定的人數下限;***

(八)自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學年起,第六條第一款(二)及(三)項規定的每班學生人數上限在初中教育第一年及第二年強制適用,並逐年依次延伸至中學教育的其他學級;******

(九)為適用上項的規定,中學教育的其他學級的每班學生人數超過第六條第一款(二)及(三)項規定的上限者,獲發放的免費教育津貼金額須根據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表所載的規定及條件,按學生人數計算;******

(十)行政長官得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調整本行政法規附表所定的免費教育津貼金額。******

三、於加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之日已在運作的私立學校,可獲相等於當時其已開辦的學級的年數作為對本行政法規規定的適應期。

四、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學校由所開辦的正規教育最低教育階段的第一學級開始實行有關規定,並逐年依次延伸至第二款(二)至(七)項及下條規定的其他學級,但不影響作出必要的配合。*****

五、為達至向回歸教育發放免費教育津貼的效果,經第11/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02號行政法規繼續適用,直至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並根據本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調整有關金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7/2007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1/2010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2013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2013號行政法規


第十二–A條*

在中學教育的實施日程

一、在本行政法規公佈日已加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私立學校,屬本行政法規所訂定的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的涵蓋範圍,並在中學教育適用下列的規定:

(一)自二零一二/二零一三學年起,初中教育第一年的每班人數上、下限分別為三十五人及二十五人,有關限額逐年依次延伸至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的其他學級,但不影響按上條第二款(一)及(三)項規定學生人數上限為四十五人的班級,可繼續以此人數上限運作,直至高中教育第三年完結為止;

(二)未被上項規定所涵蓋的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學級,每班學生人數的上、下限分別為四十五人及三十五人。

二、為計算免費教育津貼金額,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的規定適用於上款所定的班級。

三、學生人數少於第一款規定的下限的班級,津貼金額須按第六條第一款(四)項所定的公式計算,其中Z為第一款規定的人數下限。

* 附加 - 請查閱:第9/2013號行政法規


第十三條

廢止性規定

一、廢止經第10/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05號行政法規。

二、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廢止經第11/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02號行政法規。


第十四條

生效及實施

一、本行政法規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行政法規對於向幼兒教育第一年及第二年的學生發放免費教育津貼的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五∕二零零六學年,對於向本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其他學級的學生發放免費教育津貼的效力,則追溯至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學年。 **

三、上款所指的幼兒教育第一年及第二年的學生的免費教育津貼,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學生人數為三十五至四十五人的班級,津貼金額定為$315,700.00(澳門幣叁拾壹萬伍仟柒佰元);**

(二)學生人數少於三十五人的班級,津貼金額按第六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的公式計算,其中Z為35。**

四、在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學年受惠於追溯發放幼兒教育第一年及第二年免費教育津貼的學校,必須向有關學生退還學費及金額為$460.00(澳門幣肆佰陸拾元)的補充服務費。*

五、幼兒教育第一年及第二年免費教育津貼追溯發放受惠學生的家長,應最遲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向學生福利基金退還按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六條及其他適用規章的規定所收取的二零零五∕二零零六學年的學費津貼。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7/2007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7/2007號行政法規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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