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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澳門教區學校聯會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2018年《公報》第25期, 第二組 (2018年6月20日)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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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澳門教區學校聯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天主教澳門教區學校聯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中文名稱「天主教澳門教區學校聯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Unida das Escolas Católicas da Diocese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以貫徹基督博愛與服務的精神,達致個人修身立德和促進社會的發展。

第一節

願景

本會成立目的在於在一系列的天主教教區學校內,藉教育過程和優良的學術課程,灌輸完整的福音訓導,以產生基督徒德行,好使日後老師及學生按照良心的選擇,度負責任的基督徒生活和良好公民的生活。

第二節

目標

為使願景能實現,本會設置下列目標:本會向天主教澳門教區主教,簡稱「主教」建議籌劃:

(一)通過在基督身上學習的基督徒價值觀的學校環境,旨在訓練團體內的教友成員明暸和認識天主子民的身份,促進團體內的友誼及鼓勵為他人服務之精神。

(二)準備訓練老師及學生擁抱福音價值,並將之付諸行動,以達到天主教辦學的兩個目標——個人修身立德和促進社會的發展。

(三)鼓勵老師及學生關心社會正義,以及維護和平,發展個人之修養及潛能,好使他們學習敏感於人類的需要,以個人能力和眾人合力積極回應之。

(四)鼓勵營造福音中自由和愛的精神,使這價值充滿在教與學的氛圍中。

(五)在天主教學校所有的課程中,不分學生的經濟、文化、倫理和種族背景,皆一律給予優質的教育。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得勝斜路55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本會會員包括必然顧問、直系會員、旁系會員,及本會前一任理事長。

(二)必然顧問:主教任職時,自動成為必然顧問。

(三)直系會員:每間教區學校校長任職時,自動成為直系會員。

(四)旁系會員:每校的堂區主任司鐸任職時,自動成為旁系會員。

(五)當教區學校校長有特別理由,而得必然顧問同意,不能成為會員時,學校可以提一名在校供職,但對天主教教理有興趣,和願意投入時間和精力,予以改善天主教教育的人員代之,此等提名需得必然顧問同意。

(六)若堂區主任司鐸有原因得主教同意不能成為會員,必然顧問可指派另一司鐸代之。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本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有會長、副會長和秘書各一名,任期為二年一任,可連任,由會員提議,除非得必然顧問同意,不能超過兩任。會長由理事長兼任,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由副理事長兼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 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財政各一名,任期為二年一任,可連任,由會員提議,除非得必然顧問同意,不能超過兩任。

(三)只有直系會員才有資格被選為理事會成員。

(四)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各一名,任期為二年一任,可連任,由會員提議,除非得必然顧問同意,不能超過兩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經費源於會員學校每年繳交的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先經必然顧問批准,再由理事會按其指示籌募之。



第五章

其他


第十條

終止會員

若有本會會員空缺或其資格被終止,應儘快通知必然顧問。下列理由使本會會員資格被終止:

a. 由本會宣布因會員死亡、因故不能視事或辭職。

b. 有重大理由,又經四分之三會員秘密投票贊成終止其會員資格者。所有會員空缺,應不遲於下次提名時將之填補上任會員餘下之任職期。

c. 以任何方式終止本會之會員,該會員無權要求返還已繳付之會費。



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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